日期:2011-07-03 17:51
立职工个人的购房补贴资金台账。 第六条 单位应按规定核定职工按月发放的购房补贴。每月发放工资日后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单位将职工按月发放的购房补贴缴存到受托银行,计入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 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差额补贴经批准发放后,应由单位按规定缴存到受托银行,计入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 第七条 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按规定使用本人专户内的购房补贴资金。 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时,其专户内的购房补贴资金本息余额一次退还职工本人。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