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其专户内的购房补贴资金本息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提取。 第八条 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的,应按规定办理购房补贴资金转移手续。 职工因离职、停薪等各种原因中断存储购房补贴资金时,单位按规定办理购房补贴资金封存手续。 第九条 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管理的统一政策,负责本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单位购房补贴资金管理业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