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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1-07-03 17:51
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十三)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十四)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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