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承受能力相适应,与职工收人提高相结合、保证绝大多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要处理好租金改革与其他调价项目的关系,将租金调整纳人价格改革计划,统筹安排,妥善实施。   三、租金改革要有利于促进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工作。对于可售公有住房较多、租金水平偏低的地区和单位,租金调整幅度可适当大一些。在过渡到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后,要使住房租金与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保持合理比价。城镇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现住户出售。   四、租金改革要与建立廉租住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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