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度相结合。对最低收人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面积和装修标准的公有住房,执行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各地在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时,必须考虑最低收人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应当按年度签约;当家庭收人超过当年最低收人标准时,要执行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五、对超过当地房改政策规定标准占用的公有住房,超标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退回原产权单位;不能分割退回且尚未出售的,超标部分要逐步实行市场租金。 六、要采取措施保证低收人家庭生活的稳定。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