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制度改革 (一)部级干部(含享受部级干部住房待遇的干部)凡1999年12月31日前承租可售部级干部住房的,可以购买现住房,也可以继续承租现住房。 (二)各部门专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的公有住房(简称部级干部住房),除四合院、独立小楼、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原则上均可出售。 (三)部级干部购买现住房的成本价、工龄折扣、折旧率等,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装修、设备配备超出普通公有住房标准的,适当提高装修设备价。装修设备价由房屋产权单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