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房产主管部门核定。 (四)部级干部住房出售时,每建筑平方米最低限价作适当调整;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最低限价执行;竣工10年(含)以下的,每减少1年,每建筑平方米最低限价提高20元。 部级干部购买现住的普通公有住房的,执行普通公有住房最低限价。 (五)部级干部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是:正部级在220平方米以内,副部级在190平方米以内。 部级干部购房超过上述建筑面积的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作为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