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部分住房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不享受与个人有关的政策优惠。   超过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六)租住不可售住房的部级干部,要求购买住房的,可根据房源情况调换住房,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购买;也可在退出现住房后,按有关规定申领购房补贴购买住房。   (七)夫妇双方均为部级干部的,只能购买一套部级干部住房。   省部级干部外地调京或京内调外地的,只能承租或购买一套省部级干部住房;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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