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需要夫妇两地分居的,经上级组织批准,可酌情解决异地承租住房问题。   (八)部级干部购买的公有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   (九)稳步提高部级干部现有住房租金,租金标准和提租时间与普通职工住房同步。提高租金标准与提高部级干部收入相结合,2000年租金标准提高后,按月发放补贴,正部级为240元,副部级为210元。   (十)提高房租增发补贴后,离休部级干部在第(五)款规定标准以内的住房新增租金,超过夫妇双方发放的租金补贴总额部分可以免交。   部级干部承租住房超过第(五)款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其租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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