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四)近期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统一组织建设部分部级干部住房,向部级干部出售。   部级干部可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购买其他住房。   三、领导干部遗属的住房问题   (十五)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配偶,腾退原住房后,可承租或购买一套部级干部面积标准的住房。   (十六)已故部级干部配偶,可以依照本意见承租或购买一套不超出已故部级干部面积标准的现住房。   (十七)提高房租增发补贴后,已故离休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承租部级干部住房的,在(十五)、(十六)款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新增租金,超过配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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