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核定和末达标、超标等问题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