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中央在京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核定和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第三条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