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偶既末以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也末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   第七条 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有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第八条 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住房的,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折算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的核定,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
5/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