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面积的,可减少10%的建筑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乘以1.333系数换算建筑面积的,不减少10%的建筑面积。   第九条 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二)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  (三)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三、职工住房达标的处理  第十条 职工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简称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下同),执行《方案》规定的职工购房补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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