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筑面积标准:  公务员: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至九条核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为住房末达标。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末达标的,差额面积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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