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七、上市交易。部级干部购买的专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的住房和普通住宅楼房,以及已故领导干部配按部级干部标准购买的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  八、购房程序。购房人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本人及配偶住房情况和工龄证明,经售房单位审核后,办理购房手续。  九、提租补贴。2000年4月1日起,部级干部承租住房执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的租金标准。  在提高房租的同时,部级干部(含离退休部级干部和已购房部级干部)按月发放补贴,正部级为240元,副部级为210元。  十、《实施意见》和本通知未作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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