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应按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执行,并将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   项目实施应采取合同管理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实施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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