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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11-07-03 17:51
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办法,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 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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