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管理,维护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是指: (一)中央党政机关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二)机关事务分别属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