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国家机关用地应予以认可。对界址发生变化的,应予以更正。界址未变化,但初始地籍调查确认的面积与已登记发证宗地面积不一致的,以初始地籍调查面积为准,并在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记,待宗地发生变更进行变更登记时予以更正,换发土地证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10/1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