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记专用章”。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进行土地登记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 北京市局在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时,能证明宗地权属不属于申请登记的用地单位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在发送申请单位的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通知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有争议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北京市局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将载明暂缓登记理由的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依
6/1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