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作出暂缓登记决定的,北京市局应当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通知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一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变更的,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同意变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对办理土地登记的程序、结果或者其他事项有异议的,可以经由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北京市局提出复查申请。北京市局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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