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土地登记程序和结果无误的,作出维持原土地登记结果的决定,并通知北京市局;   (二)原土地登记程序或者结果有误的,通知北京市局,北京市局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更正,并在注册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更正的土地登记结果复印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资料由北京市局管理,并负责保持辖区内地籍资料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第十七条 北京市局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时,对已登记发证的在京中央
9/1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