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1-07-03 17:51
用规划和计划管理,控制建设用地增量,严格执行供地目录,制止不合理的重复建设。对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项目,一律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用地,要从严控制,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也不得提供建设用地。   (二)进不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合理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处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划拨方式用地。   (三)国有企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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