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建设用地,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集约利用土地。 (一)为减轻企业,国有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造项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有土地,不属于供地范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 (二)根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土地利用的不同要求,进一步细化配置土地权利,降低用地成本。国有企业因铺设地上、地下管线等需要通过集体土地或其他单位、个人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