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六条 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收费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