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园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违反有关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由于游乐园经营单位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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