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地段专以游艺机、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械设施组合。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