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园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料:   (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   (四)游艺机、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游艺机、游乐设施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   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游乐园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一年内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 游乐园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游乐园基本情况和游乐园内游乐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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