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园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五条 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游乐园登记或者申请游乐项目增补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操作人员配备情况;   (三)游乐园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增加游艺机、游乐设施,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经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增补登记,方可运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保
6/1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