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第六条 咨询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甲级铁路勘察设计资质或甲级铁路工程咨询资质; 2、独立完成过同类型、同规模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或咨询; 3、未承担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七条 委托方和承接方应签订勘察设计咨询合同(或委托书),约定咨询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提供咨询资料和完成咨询报告的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其他协作条件等,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八条 委托方应按约定的期限向咨询方提供咨询必需的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咨询方不得转包咨询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