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务,除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约定外,不得将咨询业务分包给第三方。   第十条 委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方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作,不得授意咨询方提出不真实的咨询意见。   咨询方必须公正地从事咨询工作,对咨询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准利用其身份搞不正当的活动。   第十一条 咨询方有权通过委托方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咨询工作所必要的有关资料;原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除本单位专利和专有技术外的有关必要资料。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及时将咨询报告交原勘察设计单位,原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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