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单位应对咨询意见认真研究,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委托单位提出采纳意见和不同意采纳意见的理由。   第十三条 对有异议的咨询意见,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由文件审查单位研究处理;在施工图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涉及变更初步设计批复意见的,应报原审查单位批准后方可修改设计。   第十四条 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和和修改,并对补充和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咨询费参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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