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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