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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