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件。 第十四条 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第十五条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