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2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