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