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