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三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