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三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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