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 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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