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四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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