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
3/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