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   第六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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