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项目工期的单位控制性工程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先行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影响工作的单位控制性工程,经取部同意后,可以先期动工建设,但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善地报批手续。   九、规范补充耕费用的使用管理。对各地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以省、区、市为单位,按照“以收定支,收支挂钩”和“多缴费,多安排”的原则,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将资金安排到缴费地区。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进行资金拨付。对留给有关地主从民政府的70%新增
8/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