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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