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员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签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