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使用士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管理和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两类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的计划建议。计划建议在报国土资源部的同时,应当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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