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级,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各地在拟订实施方案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若干控制指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确需调整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20日前向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上半年在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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