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区域内的执行情况,11月20日前向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本年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